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中關于“發揮行業協會商會的自律作用”的精神,加強行業自律,提高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服務質量,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促進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服務業健康有序發展,依據《蘇州市環保產業協會章程》,制定本管理辦法。
本管理辦法為行業自律性文件,提出了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服務能力評價(以下簡稱能力評價)遵循的一般原則和工作內容,以此規范評價行為。
第二條 本管理辦法所稱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服務,是指從事污染物處理、處置設施運行的社會化有償服務活動,或者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承擔他人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管理的有償服務活動。
第三條 能力評價是針對會員單位開展的、立足于行業自律的自愿性第三方評價活動,是按照規定的指標和程序,對相關單位提供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服務的能力進行評價,并將評價結果向社會公開。
第四條 能力評價按照污染治理設施特征分類進行,包括生活污水處理、工業廢水處理、除塵脫硫脫硝、工業廢氣處理、工業固體廢物(不含危險廢物)無害化處理處置、有機廢物處理處置、生活垃圾處理處置七個專業類別。每個專業類別的評價按照運行服務能力從高到低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
第五條蘇州市環保產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對能力評價實行統一管理和組織實施,對核發證書的真實性和有效性負責,并實施監督。
第六條 從事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服務的現場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應參加相對應行業協會組織的專門培訓與考核,并取得相應考試合格證書。
第二章 評價條件和指標
第七條 申請能力評價的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蘇州市環保產業協會會員;
(二)具有與其運行服務活動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體系、污染物檢測能力、專業人員配備和突發事件應急能力;
(三)從事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服務的主要現場運行人員,應參加專業化的培訓與考試,經考試合格,并接受繼續教育。
第八條 申請能力評價的單位,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蘇州市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服務能力評價申請表(見附件1);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
(三)蘇州市環保產業協會會員證書復印件;
(四)運行服務質量保證體系文件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五)檢測條件和能力的證明;
(六)各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復印件、主要現場運行人員的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行人員考試合格證書復印件,申請單位與上述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出具的本單位為上述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證明;
(七)運行服務業績實例,包括運行項目簡介、委托運行合同、有資質的單位出具的委托運行合同期間設施運行效果監測報告、用戶意見;
(八)上一年度本單位財務狀況報告或者其他資信證明;
(九)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服務單位行業自律承諾書(見附件2);
(十)能夠證明申請單位運行服務能力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能力評價的內容,包括運行質量管理、檢測能力、運行專業人員和運行實踐四個方面。各專業類別、各級別的評價指標見《蘇州市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服務能力評價指標》(見附件3)。
第十條 能力評價方式:根據申請單位的申報材料結合現場核查情況,按照能力評價指標進行評價,得出評價結果,確定申請單位的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服務能力級別。
第三章 評價程序
第十一條 本會對申報單位遞交的申報材料進行型式及文本審查,對通過審查的單位,安排現場核查;對未通過審查的單位,待材料補齊后,再安排現場核查。
第十二條 現場核查應成立現場核查組,核查重點是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質量管理體系建立和保持情況,以及運行項目(從運行服務業績中隨機抽?。┈F場的運行情況,并形成現場核查報告。
第十三條 現場核查結束后,本會對申報單位進行綜合評審,對通過評審的單位在本會網站公示7天,公示期滿,核發證書;對現場運行不夠規范或記錄不夠完整的單位,提出整改意見,整改通過后,上網公示7天,公示期滿,核發證書。
第四章 證書
第十四條 蘇州市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服務能力評價證書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工商注冊登記或者事業單位登記地址;
(二)運行服務能力類別與級別;
(三)有效期限;
(四)發證日期和證書編號;
(五)發證單位名稱和印章。
第十五條 蘇州市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服務能力評價一級和二級證書有效期為三年,三級證書有效期為一年。
第十六條 持證單位分立、合并,或者變更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登記地址等事項,需要變更證書的,向本會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蘇州市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服務能力評價證書變更申請表(見附件4);
(二)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工商部門出具的準予變更通知書;
(三)本會授予的蘇州市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服務能力評價證書(正、副本原件);
(四)單位發生分立、合并的,還應提供技術人員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復印件、現場運行人員考試合格證書復印件、勞動合同及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出具的本單位為上述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證明。
第五章 證書有效性保持
第十七條 持證單位應向本會提交行業自律承諾書(見附件2),在運行期間嚴格遵守國家環境保護等相關規定,保證污染治理設施正常運行,遵守運行合同約定。
第十八條 通常情況下,對持證單位從首次頒發證書之日起,進行年度審查。
第十九條 持證單位應在規定年檢時間(發證時間相應月份前后一個月),對上一年所提供的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服務情況進行年度評估,填寫蘇州市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服務情況年度報告表(見附件5),提交本會。
第二十條 年度審查的重點是確認持證單位持續符合證書規定的運行服務類別和級別要求,以及持證期間運行項目的情況。根據持證單位上一年的運行服務情況,抽查部分持證單位的運行項目現場,最終根據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服務情況年度報告表和現場抽查情況對持證單位做出年審結論。
第二十一條 證書到期后,需更換新證的單位可于有效期前3個月內提出復審,并提交申請表(見附件1)及相關材料,復審通過后換發新證書。
第二十二條 持證單位有下列情節之一的,一經核實,發證單位可根據情節輕重,進行公開通報或取消證書資格。
(一)不按照要求年審或年審不合格的;
(二)在取得證書和年審過程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
(三)出賣、轉讓、出借、涂改、偽造證書的;
(四)因持證單位原因造成所承擔的污染治理設施運行項目出現重大事故的;
(五)被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或處罰的;
(六)持證單位分立、合并,技術人員、現場運行人員等影響運行服務能力的條件發生較大變化未及時申請變更的;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被取消證書資格的單位,自證書資格取消之日起,兩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第六章 評價收費
第二十三條 能力評價工作不向申請單位收取評價費。評價所需的專家評審、現場核查產生的費用由申請單位承擔。證書制作、申請系統開發維護費用由發證單位承擔。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能力評價工作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本管理辦法的規定,保證能力評價結果的公正性、科學性、一致性和完整性;嚴格執行自律機制,設立并公布投訴渠道,接受會員和社會公眾的質詢和監督,認真對待和處理能力評價過程中的投訴和反饋信息;不強迫或變相強迫企業參加能力評價。
第二十五條 參與能力評價的相關工作人員應公正廉明、實事求是地開展工作,有義務為申請單位保守商業和技術秘密,不得隨意修改申請單位評價級別,不得縱容申請單位提供虛假信息。對在能力評價工作中有違規行為的,將視其嚴重程度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取消其參加能力評價工作資格等處理。
第二十六條 申請單位在申請能力評價過程中,不得有隱瞞事實、弄虛作假、行賄等行為。如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取消其參評資格;對已獲得證書的,取消其證書并予以公告,且兩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因虛假申報對社會公眾利益造成損害或引發糾紛的,由申請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承擔相關責任。
第二十七條 申請能力評價的單位,經過能力評價獲得證書后,須自覺接受發證單位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管理辦法由蘇州市環保產業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管理辦法于2019年2月27日經蘇州市環保產業協會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審議通過,自通過之日起生效實施。
附件1:蘇州市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服務能力申請表.doc
附件2:行業自律承諾書.doc
附件3:蘇州市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服務能力評價指標.doc
附件4:蘇州市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服務能力評價證書變更申請表.doc
附件5:蘇州市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服務情況年度報告表.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