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實施條例》和《國務院關于印發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113】號),規范蘇州市環保產業協會團體標準(以下簡稱協會標準)的制定、執行,制定本辦法(試行)。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蘇州環保產業協會及其所屬分支機構標準的立項、制定、修訂、復審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三條 協會標準是團體標準,分為技術標準和管理標準,在會員內推薦采用。其制定、修訂和日常工作由蘇州市環保產業協會標準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協會標準委”)負責。
第四條 協會標準不得違反國家強制性標準,遵循誰編制誰負責的工作原則。涉及知識產權和權益歸屬問題,嚴格按照國家知識產權保護法相關規定及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執行;在不產生專利授權和糾紛的前提下開展制訂或修改工作。
第二章 立項
第五條 協會標準的立項,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市場主導,政府引導的原則,符合國家技術、經濟有關政策;
(二)堅持服務市場、服務企業,有利于推動蘇州環保行業技術進步,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
(三)堅持創新發展,體現蘇州環保行業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新產品,促進科技成果市場化;
第六條 協會標準的立項條件:
(一)已基本做好編制標準的前期調研工作;
(二)技術內容成熟,具有可靠性和先進性;
(三)標準中采納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新產品應已經經過鑒定或驗證,且已具備推廣應用的條件;
(四)主編單位、編制組主要成員及編制經費已安排落實;
(五)標準實施后具有良好的社會、經濟或環境效益。
第七條 協會標準的主編制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較豐富的專業理論知識和設計、施工和科研的實踐經驗,以及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能組織解決標準編制中的重大技術問題;
(二)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和參加過標準編制工作的經歷,有嚴謹的科學態度和良好的職業道德,熟悉標準編寫規定,有較好的文字表達能力;
(三)簽署了協會標準編制專家著作權的聲明。
第八條 協會標準的立項,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蘇州市環保產業協會的分支機構和會員單位可向蘇州市環保產業協會標準委員會提出標準的立項申請,填寫《蘇州市環保產業協會團體標準立項申請》(見附件1),報送蘇州市環保產業協會標準委。
(二)一般程序:標準委將組織相關行業專家進行審查并提出論證意見,出具專家意見書。在收到申報書50個工作日內向蘇州市環保產業協會上報項目情況,并組織業內專家進行評審并提出初審意見,由申報單位最終形成協會標準立項書。
(三)快速立項程序:根據國家政策調整,市場變化或行業發展的迫切需要,標準委在收到申報書15個工作日內,組織業內專家進行審查并提出論證意見,同時出具專家意見書,由申報單位最終形成協會標準立項書。快速立項程序的項目申請須報請蘇州市環保產業批準通過。
(四)協會標準委向蘇州市環保產業協會報送立項書,蘇州市環保產業協會秘書長批準。
(五)立項通過后,在蘇州市環保產業協會網站公示5天。對于公示后有異議的項目,由標準委再次組織相關行業專家討論確定。對于沒有異議和協會討論通過的項目將向申請或主編單位下發蘇州市環保產業協會標準的工作委托書,同時依據標準完成時間,將項目列入協會相應的年度標準發布計劃中。
(六)列入協會標準制訂、修改計劃的項目,由主編單位上報編制策劃書。策劃書要求包括:編制標準、格式標準、章節分工情況、工作會安排、各節點時間計劃、應急預案。主編單位應按策劃書組織標準參編單位實施。當遇到特殊情況不能按原計劃要求完成時,標準主編單位應將調整計劃報告并上報標準委,經協會批準后,按調整后的計劃要求組織實施。
第三章 編制
第九條 編制工作啟動后由主編單位組織,協會標準委參加。
第十條 協會標準的編寫應符合GB/T1《標準化工作導則》和行業標準編寫的規范性要求。
第十一條 由主編單位組織標準編制的調研、討論、過程編制工作。
第十二條 主編單位組織完成最后稿件的匯總工作,形成“協會標準征求意見稿”,上報協會標準委。“協會標準征求意見稿”將在蘇州市環保產業協會網站(http://www.ygxshiye.com/)公示30天。
第十三條 主編單位負責組織,協會標準委指導,在行業內廣泛征詢相關意見和建議,反饋意見和建議回復數量不少于20份,最終形成“協會標準征求意見稿”;主編單位整理、匯總、形成“協會標準征求意見稿意見匯總處理表”,并對征詢的專家意見逐條進行回復,不采納的條款逐條說明原因。
第十四條 主編單位將修改后的標準形成“協會標準送審稿”,同時將“協會標準送審稿”“協會標準征求意見稿意見匯總處理表上報協會標準委。
第十五條 協會標準委在10個工作日內對主編單位上報的“協會標準送審稿”,“協會標準征求意見稿意見匯總處理表進行確認并回復。
第四章 審查
第十六條 由協會標準委組織專家審查“協會標準送審稿”,審查形式分為會議審查或函審。
(一)標準的送審文件包括:送審報告、標準送審稿及編制說明、專題報告以及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編制說明的內容一般包括:制定、修訂標準任務的來源,制定修訂標準過程中的主要工作,標準中主要內容的確定依據及其成熟程度,與國際、國外相關相關標準的水平比較,標準實施后預期的經濟、社會或環境效益,標準中尚存的問題和今后需要進行的工作。
(二)送審稿的審查宜采取會議審查方式(視標準的制定、修訂情況可采取函審方式)。審查會議由協會標準委主持,專家名單由主編單位提出并經標準委同意后確定。
(三)主編單位應在審查會議召開前10個工作日內將送審稿發至參加審查會議的單位和專家。
(四)審查會議應成立審查專家組,審查專家人數不得少于7人,并應具有高級以上技術職稱。審查會議應推舉專家組組長和副組長。
(五)審查專家組和編制組成員應本著“協商一致,共同確定”的原則,充分發揚學術民主。審查中,對其中重要的或有爭議的問題,專家組組長、副組長應提出傾向性意見。最終共同對送審稿正文、附錄和條文說明逐章逐節進行全面審查,并形成專家審查意見。專家審查意見一般包括:審查會議概況、對標準送審稿的總體評價、對主要技術內容的審查意見、對標準技術水平的評價、審查專家名單。專家審查意見應經審查組組長、副組長簽字后,由主編單位報送協會標準委。
(六)審查會后,主編單位應將審查會的會議紀要印發到所有參編單位和參會人員。會議紀要的內容包括:會議概況、審查、問題匯總表、專家審查意見及全體參會人員名單。
(七)當審查會上對重大問題存在分歧時,應由協會標準委組織相關人員進行討論確定。審查會上沒有通過的條款應經充分研究論證后補充、修改、完善,并再次進行專家審查。
(八)采取函審方式對標準送審稿進行審查時,應由協會標準委組織印發通知。參加函審的單位和專家,有主編單位提出并經標準委同意后確定。由主編單位匯總函審反饋意見。
第十七條 協會標準委主持召開協會標準委審定會。審定會上應對標準中的重大問題和有分歧的問題提出審查意見,形成會議紀要。
(一)審定會對照“協會標準征求意見稿意見匯總處理表”和函審回復意見,對意見逐條進行審核,對于不采納的意見需要復核。
(二)審定會形成最后審查意見書,填寫“協會標準發布審批表”。
(三)主編單位根據審定會意見,最終形成“協會標準報批稿”,上報協會標準委。
第五章 報批
第十八條 協會標準委整理“協會標準報批稿”及有關附件材料,將下列文件報送蘇州市環保產業協會,同時應出具其他標準版權力的書面授權通知。
(一) 協會標準報批稿;
(二) 標準發布審批表(附件2);
(三) 協會標準函審單(附件3);
(四) 協會標準編制說明;
(五) 協會標準征求意見稿意見匯總表及意見處理表;
(六)協會標準審查會議紀要;
(七)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原文和譯文。
第六章 批準和公布
第十九條 協會標準由【標準委員會】上報,經協會秘書長審批,會長簽發后發布并實施。
第二十條 協會標準采用統一編號,編號符合下列規定:
團體標準編號由團體標準代號(T)、團體代號即蘇州市環保產業協會的英文縮寫SEPIA以及序列號XXX和年代號YYYY組成。
T/ SEPIA XXX --YYYY
團體標準代號/協會代號 標準/順序號-年代號。如:T/ SEPIA 001-2023
第二十一條 頒布協會標準,在蘇州市環保產業協會網站上公告。同時在全國團體標準信息平臺(www.ttbz.org.cn)上公布。
第二十二條 協會標準委負責聯系出版發行工作。
第二十三條 協會標準委按檔案管理規定的標準,要求主編單位匯總、上報制定協會標準過程中產生的所有相關文件和審批資料,最終由蘇州市環保產業協會進行存檔保管。
第七章 復審
第二十四條 協會標準實施后,根據本行業的發展需要,由標準委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復審,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五年。
第二十五條 協會標準復審可采取函審方式或會議方式,一般由參加過該標準編制或復查的單位或個人參加,并填寫協會標準復審意見表。
第二十六條 協會標準復審后,標準委應當提出其繼續有效或者予以修訂、廢止的意見,并報蘇州市環保產業協會審批確認。
第八章 經費
第二十七條協會標準的經費來源
(一)政府有關部門的撥款;
(二)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或個人贊助;
(三)編制單位的資助。
第二十八條 經費的使用和核查
標準編制的經費使用,應符合蘇州市環保產業協會的財務管理制度要求,原則上專款專用,最終的財務情況將由蘇州市環保產業協會財務負責制定統一的財務情況報表,上報蘇州市環保產業協會審批。
第九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九條 協會標準發布后,由標準委負責協會標準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條 標準委日常管理的主要工作內容
(一) 根據協會的授權負責協會標準的解釋
(二)對協會標準中遺留的問題,負責組織調查研究,必要的試驗論證和重點科研工作;
(三)負責組織協會標準的宣傳貫徹工作;
(四)調查了解協會標準的實施情況,收集和研究國內外相關標準、資料及實踐經驗,參加相應的國際標準活動;
(五)負責開展有關協會標準的研究和學術交流活動;
(六)負責協會標準的復審,局部修訂以及相關的技術檔案工作。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協會標準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