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進一步加強社會組織誠信自律建設,使本會工作能及時得到登記管理機關及行業管理部門的指導及監督,提高本會工作的透明度,根據《蘇州市社會組織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重大事項,主要包括:
(一)召開成立大會或換屆會議;
(二)理事會等執行機構成員發生變化;
(三)舉辦經濟實體;
(四)參與競拍、投資、承接或實施30萬元以上項目;
(五)舉辦或承辦參與人員100人以上或開支30萬元以上得展覽、研討會、論壇、講座和培訓班等活動;
(六)開展以軍民融合、“一帶一路”等國家戰略為主題的活動以及民族宗教活動;
(七)開展涉外、涉港澳臺項目合作和人員交往,包括:合作開展活動(項目),接收委托、捐贈、資助,代理或者變相代理開展其他活動、進行項目活動資金收付,邀請或接收邀請參加相關活動,吸收境外人士擔任本組織名譽職務或決策機構成員,加入境外非政府組織等;
(八)突發公共事件、安全事件;
(九)其他需要報告的重大事項。
第三條 本會擬行上述重大活動,須經理事會討論通過。本會秘書處應將活動的內容、地點、時間;捐贈、贊助者名稱、約定的金額、用途及使用方式;擬辦經濟實體名稱及注冊資本、經營范圍、營業場所;擬辦刊物名稱、宗旨及發行范圍等,于20日前書面(視內容而定)向登記管理機關請示,征求其意見,邀請其屆時派員指導。
第四條 協會建立重大活動風險評估機制,明確專人負責重大事項報告工作。重大事項一般應當提前20個工作日向登記管理機關分別書面報告,突發事項及時報告。書面報告應載明組織名稱,重大事項發生時間、地點,事項具體內容,聯系人及聯系方式等,并加蓋組織印章。
第五條 申請舉辦重大活動,應當簽訂《社會組織重大活動風險管理承諾書》,遵照有關部門規定辦理,協會與境外組織或者個人進行合作,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管理規定。
第六條 協會在重大事項報告的同時,主動進行信息公開,公開本組織年度工作計劃、年度工作總結、重大活動開展情況等,自覺接受社會監督。本會開展的重大活動情況應在年度工作總結中有所表述,并向會員予以通報。
第七條活動完畢,本會應將活動結果于30日內口頭或書面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八條 本制度自蘇州市環保產業協會第四屆第六次理事會通過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