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民政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社會團體會費有關事項的通知精神及本會章程相關規定,為保障本會工作、業務活動正常開展,加強會費收繳與使用、管理,結合本會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蘇州市環保產業協會所有會員。
第三條 本會的會員應按規定交納會費,按時交納會費是會員應盡的義務。
第四條 本會會費使用必須堅持取之于會員,用之于會員的原則。
第二章 會費繳納標準
第五條 本會會員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具體繳納標準如下:
1、會長單位會費標準20000元/年;
2、副會長、監事長單位會費標準10000元/年;
3、理事、監事單位會費標準4000元/年;
4、會員單位會費標準2000元/年。
第六條 會員如有特殊困難,可向本會提交書面申請緩繳或者減免年度會費,具體由秘書處審定。
第三章 會費交納辦法
第七條 本會會費按年度計,每年繳納一次。
第八條 本會繳納會費的期限:
(一)會員交納會費的時間為每年6月30日前;
(二)新會員經批準入會當日交納全年會費。
第九條 本會會員交納會費可通過銀行匯款,秘書處收到會費后,即開具財政部門統一印(監)制的社會團體會費票據。
第四章 會費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條 蘇州市環保產業協會秘書處負責會費的收繳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條 本會會費收支管理情況應向會長辦公會和理事會報告,并接受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及全體會員的監督。
第十二條 本會會費使用的主要范圍:
(一)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經驗交流、專題研討等會議費用;
(二)資料印刷費、郵寄費等;
(三)秘書處的日常辦公費用和工作人員工資社保福利、差旅費等;
(四)培訓、調研及其他費用;
(五)符合章程規定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條 本會會費的財務管理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會法律法規和會計制度,合理支出,節約使用,并接受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十四條 本會對未按照規定交納會費的會員,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限期繳納會費;
(二)予以通報;
(三)限制其行使《蘇州市環保產業協會章程》的部分權利;
(四)一年不交納會費的,視同自動退會。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2025年1月7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后生效。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理事會負責解釋。

